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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pdf

发布日期:2024-05-01 21:06 浏览次数:

  GB XXXXX—XXXX 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汽车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判定、总体要求、光源要求、光色要求、 配光性能、配光稳定性、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文件适用于M、N类汽车使用的近光前照灯、远光前照灯、自适应性前照明系统、前雾灯、角灯等 道路照明装置及系统,其他类型车辆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UN R37 关于批准用于已获认证的机动车及其挂车灯具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 UN R99 关于批准用于已获认证的机动车气体放电灯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 UN R128 关于批准用于机动车及其挂车已获认证的灯具的 LED 光源的统一规定 R.E.5 关于光源类别通用规范的决议 3 术语和定义 GB 478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道路照明装置(以下简称“装置”) road illumination device 用来照明车辆前进方向上的道路和物体,实现一项或多项功能的单元或单元组。 注: 包含近光灯、远光灯、前雾灯、角灯中的一项或多项功能。 道路照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road illumination system 用来照明车辆前进方向上的道路和物体,由左右两侧装置及控制器等所组成的系统。 照明单元 lighting unit 系统的发光部件,可以由光学、机械和电器部件组成,为系统的一个或多个道路照明功能提供光束。 安装单元 installation unit 包含一个或多个照明单元的不可拆分壳体(灯体)。 中性状态 neutral status 道路照明系统在无任何自适应控制信号输入下的使用状态。 1 GB XXXXX—XXXX 基础近光 basic passing beam 中性状态下的近光功能。 自适应功能 adaptive function 装置或系统在不同的使用条件下能够自动提供不同特征光束的功能。 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 driver assistance projection function 通过对光分布进行调整协助驾驶员进行辅助驾驶的投射功能。 示例:如路面打滑警告投射功能、车道保持辅助信号投射功能、追尾警告信号投射功能等。 4 道路照明装置或系统的型式判定 不同型式判定 4.1.1 商品名称或商标 具有相同商品名称或商标,但由不同制造商生产的装置和系统应视为不同型式。 4.1.2 光学系统的特性 4.1.2.1 装置或系统影响光学特性/配光性能的部件的变更应视为不同型式。 4.1.2.2 装置或系统提供的道路照明功能的不同应视为不同型式。 4.1.2.3 装用不同的光源(发光原理、类型)应视为不同型式。 相同型式判定 4.2.1 装置或系统的光源颜色或任何滤光片颜色的变化,应视为同一型式。 4.2.2 对于同一前照明装置或系统,光束种类的增减应视为同一型式。 5 总体要求 光束调整装置 近光灯、远光灯和前雾灯装置应具有光束调整装置。近光灯、远光灯、前雾灯的任意功能组合形成 组合灯时,调整装置应能对它们分别进行调整,除非它们之间因共用调整机构或反射镜形成整体等原因 无法单独调整。 上述调整可在车辆上通过其它方式实现,则可不安装该装置。 光束切换装置 装置或系统中用来切换光束的任何装置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无法通过使用常用工具而改变光束切换装置的可移动部件的形状和位置; b) 使用机械装置切换远近光时,应能随时切换近光或远光,机械装置不会停在中间或其它不确定 的位置上。 装置或系统的标记 2 GB XXXXX—XXXX 装置或系统的灯体上应带有额定电压的标记。仅适用于12V额定电压系统或仅适用于24V额定电压 系统的装置或系统,应带有附录A对应的电压标记。 配套成对的装置,在其每侧的灯体上应带有指明安装在车辆左侧和右侧的标记。。 基准中心标记 装置或系统应标注基准中心,标注方法宜参考附录A的规定。对于在车辆每侧安装2只远光前照灯的 情况,应对每只远光前照灯分别标记。 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要求 5.5.1 申请人或制造商在提交型式认证申请时应提供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清单,该投射功能不得使其 他道路使用者产生不舒适、眩目或分散其注意力。 5.5.2 仅下面列出的功能允许在道路中使用驾驶员辅助投射功能: —— 近光(见 8.2.9); —— 远光(见 8.3.6)。 5.5.3 辅助投射功能标识或图案的光色应为白色。 5.5.4 在道路中使用的辅助投射功能的标识或图案,其外边缘到车辆重心轨迹的横向距离不得超过 1875mm。申请人或制造商应通过计算或认证机构认可的方法证明。 5.5.5 辅助投射功能标识或图案在紧急危险信号(追尾警告信号、紧急制动信号、危险警告信号)工 作的情况下可以允许闪烁,在此情况下其闪烁频率应为 4.0 ± 1.0Hz. 6 光源要求 可更换光源 6.1.1 对于可更换光源,在不使用工具的情况下即使在黑暗中也应能将其安装到灯具的正确位置上。 6.1.2 装置或系统使用的可更换灯丝灯泡、气体放电光源和 LED 光源,其类型和性能要求应符合 UN R37、UN R99、UN R128 及 R.E.5 的规定。 不可更换光源 6.2.1 灯丝灯泡或气体放电光源不应作为不可更换光源使用。 6.2.2 装置或系统使用的 LED模块,应能防止其误操作,其设计应符合下述要求: a) 应确保每只 LED 模块只能装在正确的位置上,且只能使用工具才可以拆除; b) 若在同一灯体内使用了多只 LED 模块,则应确保具有不同特性的 LED模块之间无法互换; c) 即使使用工具,LED 模块也无法与其他可更换光源机械互换; 7 光色要求 装置和系统的光色应为白色,前雾灯的光色也可为选择性黄色。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相应规 定。 8 配光性能 通用要求 本文件所要求的所有配光性能测试,均应在附录B所述的坐标系统中进行。 3 GB XXXXX—XXXX 近光配光性能 8.2.1 近光配光性能各测试点和测试区域如图 1 所示。图中Ⅲ区 a 由点1(-8,1)、点 2(-8,4)、 点 3(8,4)、点 4(8,2)、点5(6,1.5)、点6(1.5,1.5)、点7(0,0)、点8(半岛体育官方网址 半岛网站-4,0)依次 顺序连接围成的区域组成;Ⅲ区 b由点 1(-8,1)、点 2(-8,4)、点 3(8,4)、点 4(8,2)、点 5(6,1.5)、点 6(1.5,1.5)、点7(-0.5,0.34)、点8(-4,0.34)依次顺序连接围成的区域组 成。 4 G B X X X X —X X X X X 域 区 试 测 和 点 试 测 能 性 光 配 灯 照 前 光 近 1 图 5 GB XXXXX—XXXX 8.2.2 近光产生的明暗截止线应足够清晰,以方便照准。近光应包含一个基础近光模式,基础近光明 暗截止线的要求参照附录 C 的规定,各测试点、测试区域的光强限值应符合表 1 中A部分的规定。近光 如果存在自适应功能,在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使用条件下,应符合表 1 中A 部分的规定。 表1 近光配光性能要求 1 位置(°) 限值(cd) 部分 测试点或测试区域 水平 垂直 最小值 最大值 B50L -3.43 0.57 - 350 BR 2.5 1 - 1750 线 见图1 - 625 S50+S50LL+S50RR -8、0、8 4 190 - S100+S100LL+S100RR -4、0、4 2 375 - 75R 1.15 -0.57 12100 - 50R 1.72 -0.86 10100 - 50V 0 -0.86 5100 - 50L -3.43 -0.86 5000 36960 A 部分 线 - 40L -9 -1.07 2800 - 线 -1.72 2500 - 线 - 线 0.57 - 530 B部分 Ⅲ区 见图1 见图1 - 880 b 50L -3.43 -0.86 1700 - 8.2.3 近光在自适应功能状态下,当行驶速度>70 km/h 时,如不能满足表 1 中 A 部分的规定,其配 光性能应符合表 2 中A部分的规定。 6 GB XXXXX—XXXX 表2 近光配光性能要求 2 位置(°) 限值(cd) 测试点或测试区域 水平 垂直 最小值 最大值 B50L -3.43 0.57 - 625 BR 2.5 1 - 1750 线 S50+S50LL+S50RR -8、0、8 4 190 - S100+S100LL+S100RR -4、0、4 2 375 - 125R 1.15 -0.34 12000 - 75R 1.15 -0.57 15200 - 50R 1.72 -0.86 - - 50V 0 -0.86 10100 - 50L -3.43 -0.86 6800 - A 部分 线 - 40L -9 -1.07 2800 - 线 -1.72 2500 - 线 - 线 - 线 线R点实测值 Ⅲ区 b 见图1 见图1 - 880 B部分 50L -3.43 -0.86 3400 - 8.2.4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 1 和表 2 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适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测量值 和的一半。但是,对于 50L和 50V 测量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大于限值的 50%。 8.2.5 对于 S50、S50LL、S50RR、S100、S100LL、S100RR测量点,在测量时可以点亮前位灯。 8.2.6 在使用近光自适应功能时,应能随时手动切换成基础近光光束。不同自适应系统之间允许手动 切换,同一自适应系统内光束应能自动切换,同一自适应系统内应包含一个基础近光模式。 8.2.7 近光配光性能的其它要求: a) 对于反射镜可调的前照灯,在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反射镜的每个使用位置上,近光应符合 8.2.2 的规定。 b) 对前照灯提供的如下类型的弯道照明光束: 7 GB XXXXX—XXXX 1) 1 类弯道照明:明暗截止线的拐点可以水平移动; 2) 2 类弯道照明:明暗截止线的拐点在水平方向保持不动。 对于上述弯道照明光束对表1和表2的要求也适用,但对B50L、50L、Ⅲ区的要求应符合B部分中的规 定,并且在前照灯带有弯道照明功能时,对应车辆最小转弯半径,在从H-H线°(或右侧)的范围内,至少有1点或多点应提供至少2500cd的光强。 c) 对用于远近光切换或用于弯道照明功能的任何机械装置或机电装置,如装置失效应: 1) 直接获得近光;或者 2) Ⅲ区 b 的光强应不超过 1300cd,且在 25V 测试点至少提供 2500cd的光强。 d) 对于整流器未和光源整合的气体放电光源,在其未经历点灯超过 30min 情况下,启动后 4s, 基础近光在 50V 处的发光强度应大于 3100cd。 8.2.8 近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检验时,随机抽样的前照灯按 13.2条进行,近光的配光性能应符合如 下相应要求。 8.2.8.1 对于 8.2.2的配光性能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 3的规定。 表3 近光配光性能的生产一致性要求 1 位置(°) 限值(cd) 测试点或测试区域 水平 垂直 最小值 最大值 B50L -3.43 0.57 - 520 BR 2.5 1 - 2100 点BLL -8 0.57 - 880 线R 1.72 -0.86 8080 - 50V 0 -0.86 4080 - 50L -3.43 -0.86 4000 44350 线 - A 部分 40L -9 -1.07 2240 - 线 -1.72 2000 - 线 - 线 0.57 - 700 B 部分 线 - 8 GB XXXXX—XXXX 8.2.8.2 对于 8.2.3的配光性能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 4的规定。 表4 近光配光性能的生产一致性要求 2 位置(°) 限值(cd) 测试点或测试区域 水平 垂直 最小值 最大值 B50L -3.43 0.57 - 880 BR 2.5 1 - 2100 点BLL -8 0.57 - 1135 线 - 75R 1.15 -0.57 12160 - 50V 0 -0.86 8080 - 50L -3.43 -0.86 5440 44352 线 - A 部分 40L -9 -1.07 2240 - 线 -1.72 2000 - 线 - 线 - 线 线.43 -0.86 5680 - 8.2.8.3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 3 和表 4 中对配光性能的最小值的要求,适用于装置或系统 两侧测量值的和的一半。但是,对于 50L 和50V 测量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大于限值的 50%。 8.2.9 近光辅助投射功能的规定: a) 投射功能区域范围(水平和垂直角度的限制要求)应满足如下规定: 1) 垂直:-1°及以下; 2) 水平:±25°。 9 GB XXXXX—XXXX b) 可通过调整上述区域中的近光光分布来形成驾驶员辅助标识或图案,整个区域中任意一个点 的发光强度上限不得超过 215000cd。 c) 投射功能区域内近光光分布测试点应满足相应的下限值要求,-0.57°以上的区域应满足相应 的配光限值要求。 远光配光性能 8.3.1 远光配光性能各测试点和测试区域如图 2 所示。 图2 远光前照灯配光性能测试点和测试区域 8.3.2 装置或系统的远光在中性状态下,配光性能应符合表 5 的规定。 10 GB XXXXX—XXXX 表5 远光配光性能 位置(°) 限值(cd) 测试点或测试区域 水平 垂直 最小值 最大值 I - - 40000 215000 max HV 0 0 0.8 I 215000 max H-12L -12 0 1500 215000 H-9L -9 0 3400 215000 H-6L -6 0 5000 215000 H-3L -3 0 17500 215000 H-3R 3 0 17500 215000 H-6R 6 0 5000 215000 H-9R 9 0 3400 215000 H-12R 12 0 1500 215000 2U-V 0 2 1700 215000 8.3.3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 5 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适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测量值的和的 一半。 8.3.4 装置或系统的远光允许存在自适应功能,在自适应功能状态下,配光性能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远光在适应性状态下的配光性能 位置(°) 限值(cd) 测试点 水平 垂直 最小值 最大值 线 线 -1.7~1.0 - 1850 A 部分 线 - 5300 线 线R 1.72 -0.86 5100 - 50V 0 -0.86 5100 - B 部分 50L -3.43 -0.86 2550 - 25LL -16 -1.72 1180 - 25RR 11 -1.72 1180 - 11 GB XXXXX—XXXX 8.3.4.1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 6 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适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所有用于远 光的照明单元测量值的和的一半。但是,对 50V 测试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大于限值的 50%。 8.3.4.2 表 6 中 A 部分的每个线段,与 B 部分的测试点一起,根据信号发生器产生的各种信号分别进 行测试。 8.3.4.3 如符合本文件 8.2 条要求的近光光束,与适应性远光光束一起持续点亮,则表 6 中 B 部分 的配光要求不适用。 8.3.4.4 对于反射镜可调的前照灯,在申请人或制造商规定的反射镜每个使用位置上,远光应符合 8.3.2 的相应规定。 8.3.4.5 对于整流器未和光源整合的气体放电光源,在其未经历点灯超过 30min 情况下,启动后 4s, 中性状态下远光在 HV 处的发光强度应大于 37500cd。 8.3.5 远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检验时,随机抽样的前照灯按 13.2条进行,远光的配光性能应符合如 下相应要求。 8.3.5.1 装置或系统的远光在中性状态下,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 7 的规定。根据申请人 或制造商的要求,表 7中配光性能的最小值的要求,适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测量值的和的一半。 表7 远光配光性能的生产一致性要求 位置(°) 限值(cd) 测试点或测试区域 水平 垂直 最小值 最大值 I - - 32000 258000 max HV 0 0 0.75 I 258000 max H-12L -12 0 1200 258000 H-9L -9 0 2720 258000 H-6L -6 0 4000 258000 H-3L -3 0 14000 258000 H-3R 3 0 14000 258000 H-6R 6 0 4000 258000 H-9R 9 0 2720 258000 H-12R 12 0 1200 258000 2U-V 0 2 1360 258000 8.3.5.2 在自适应性功能状态下,远光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应符合表 8 的规定。   12 GB XXXXX—XXXX 表8 远光在自适应功能状态下配光性能的生产一致性要求 位置(°) 限值(cd) 测试点或测试区域 水平* 垂直 最小值 最大值 线 线 -1.7~1.0 - 2220 A 部分 线 - 6360 线 线R 1.72 -0.86 4080 - 50V 0 -0.86 4080 - B 部分 50L -3.43 -0.86 2040 - 25LL -16 -1.72 944 - 25RR 11 -1.72 944 - 8.3.5.2.1 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表 8 中对配光性能的要求,适用于装置或系统两侧测量值的 和的一半。但是,对 50V 测试点,装置或系统每侧提供的光强应大于限值的 50%。 8.3.5.2.2 表 8 中 A 部分定义的每个线段,与 B 部分定义的测试点一起,应根据信号发生器产生的各 种信号分别进行测试。 8.3.5.2.3 如符合本文件 8.2 条要求的近光光束,与适应性远光光束一起持续点亮,则不需要满足 则表 8 中B部分要求。 8.3.6 远光辅助投射功能的规定: a) 投射功能区域范围(水平和垂直角度的限制要求)应满足如下规定: 1) 垂直:-1°及以下; 2) 水平:±25°。 b) 可通过调整上述区域中的光分布来形成驾驶员辅助标识或图案,整个区域中任意一个点的发 光强度不超过 215000cd。 前雾灯配光性能 8.4.1 前雾灯配光性能要求 8.4.1.1 前雾灯配光性能测试点和测试区域如图 3 所示。 8.4.1.2 前雾灯明暗截止线的要求应参照附录 D 的规定。 8.4.1.3 前雾灯配光性能的要求应符合表 9的规定。 8.4.1.3.1 对按 13.1.1.3 条要求提供的配套成对的前雾灯,可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单独进行 测试。此情况下,表 9 中规定的线 的限值,适用于左右两侧前雾灯测得的读数的和的一 13 GB XXXXX—XXXX 半。 V -45° -30° -20° -10° 20° 30° 45° -60° -40° 10° 40° 60° P1 -15° 15° P2 60° P3 P4 40° P5 P6 30 ° P7 P8 P9 P10 20° 线° 明暗截止线 侧 左 侧 左 侧 右 侧 右 -3.5° D 区 线° -26° -15° 3° 26° -60° -40° -30° -20° -10° 10° 20° 30° 40° 60° V 注: 线为左侧装置测试点、测试区域示意图,右侧装置示意图以V-V线 前雾灯配光性能测试点和测试区域   14 GB XXXXX—XXXX 表9 前雾灯配光性能要求 位置(°) 测试点或测试区域 限值(cd) 适用范围 水平 垂直 P1,P2 ±45 60 P3,P4 ±30 40 P5,P6 ±60 30 ≤85 所有点 P7,P10 ±40 20 P8,P9 ±15 20 线 整条线 整条线 整条线 整条线.5 ≥1100 至少一个点 线 至少一个点 D 区 -10~10 -1.5~-3.5 ≤12000 整个区域 8.4.1.3.2 在包含P1到P10和线和线之间的区域内,可出现不超过175cd 的单个点或条纹,只要单个点的圆锥角不超过 2°或条纹的宽度不超过 1°。如有多个点或条纹出现, 则应最小间隔 10°。 8.4.1.4 前雾灯配光性能的其它要求: a) 对于整流器未和光源整合的气体放电光源的场合,在其未经历点灯超过 30min 情况下,启动后 4s,其在水平 0°垂直-2°处的发光强度应大于 1080cd; b) 前雾灯可使用附加系统控制光强,对于自动改变光强以适应浓雾及可见度下降的前雾灯,其光 强应按比例变化,光强测量值应在表 9 中规定的照度值的 60%和100%范围内。 1) 检测机构应验证系统是否提供自动变光,并达到良好的路面照明且不引起驾驶员或其他 道路使用者的不舒适。 2) 配光性能检测应按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说明进行。 8.4.2 前雾灯配光性能生产一致性要求 8.4.2.1 随机抽样的前雾灯在按 13.2 条进行生产一致性检验时,配光性能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8.4.2.2 对按 13.1.1.3 提供的配套成对的前雾灯,可根据申请人或制造商的要求单独进行测试。此情 况下,表 10中规定的线 的限值,适用于左右两侧前雾灯测得的读数的和的一半。 8.4.2.3 在包含 P1 到 P10 和线 的区域内,或线 之间的区域内,可出现不超过 175cd 的单个点或条纹,只要单个点的圆锥角不超过 2°或条纹的宽度不超过 1°即可。如有多个点或条纹出 现,则它们应最小间隔 10°。   15 GB XXXXX—XXXX 表10 前雾灯配光性能的生产一致性要求 位置(°) 测试点或测试区域 限值(cd) 适用要求 水平 垂直 P1,P2 ±45 60 P3,P4 ±30 40 P5,P6 ±60 30 ≤115 所有点 P7,P10 ±40 20 P8,P9 ±15 20 线 整条线.5~-3.5 ≥880 至少一个点 线 至少一个点 D 区 -10~10 -1.5~-3.5 ≤14400 整个区域 角灯配光性能 8.5.1 发光强度的测量点以相对于基准轴的角度表示。以下所有测量点的坐标和图示均对应于安装在 车辆左侧的装置而言。对于安装在车辆右侧的装置,需将左右方向的坐标和限值对称即可。 8.5.2 对安装在车辆左侧的装置,图 4 规定的测量点的最小发光强度应为如下: —— 2.5D — 30L: 375 cd —— 2.5D — 45L: 625 cd —— 2.5D — 60L: 375 cd 8.5.3 在图 5 规定的角灯几何可见度范围内,H-H 线°以上的所有方向上,其发光强度最大限值 为 300cd;H-H 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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