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PAGE 10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1 第三章照度标准 2 第一节一般规定 . 2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 2 第四章光源 4 第五章照明灯具 4 第六章照明质量 5 第一节 眩光限制 . 5 第二节 光源颜色 . 6 第三节照度均匀度 7 第七章照明供电 8 第八章照明节能 9 附 录一 名词解释 10 附录二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 标准值 11 附 录三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12 附录四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 附录五亮度曲线 附 录六 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 15 第一早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 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方 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 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 1.0.3 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 要求。 第二章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 2.0.1 条照明方式可分为: 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用一般照明 ; 二、 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般照明; 三、 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 混合照明; 四、 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 2.0.2 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 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 应装设备用一、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 , 照明; 二、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 , 照明; 三、 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 的一部分或全部 ; 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 应装设安全 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 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应急照明 五、 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 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一节一般规定 AVV * 照度标准第三早 照度标准 第 3.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应按以下系列分级: 0.1 、1、2、3、5、10 、15 、20 、30 、50 、75 、100 、150 、200 、300 、500 、750 、1000 、1500 、2000 和 3000Lx 。 第 3.1.2 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度值。 第 3.1.3 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业的半岛体育网站 登录网址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 3.1.4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 I? V 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 500m 时 ; 二、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 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 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 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 3.1.5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 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 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照度标准值 第 3.2.1 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表 3.2.1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视觉作业特性 识别对象的 最小尺寸 视觉作业 分类 亮度 对比 照度范围( Lx) d ( mm ) 等 级 混合照明 一般照明 甲 小 1500 2000 3000 — — — 特别精细作业 d 0.15 I 乙 大 1000 1500 2000 — — — 甲 小 750 100015000 200 300 500乙 大5007501000 甲 小 750 1000 15000 200 300 500 乙 大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甲 小 500 750 1000 150 200 300 乙 大 300 500 750 150 200 300 甲 小 300 500 750 100 150 200 乙 大 200 300 500 75 100 150 — — 150 200 300 50 75 10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0 50 75 精细作业 0.3 v d 0.6 m 一般精细作业 0.6 v d 1.0 IV 一般作业 1.0 v d 2.0 V 较粗糙作业 2.0 v d 5.0 w 粗糙作业 d 5.0 vn 一般观察生产过程 — 別 大件贮存 — IX 有自发光材料的车间 — X 第 322 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 标准值不宜低于 50Lx 。 第 323 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合照明照度值的 5%? 15%选取, 不宜低于 30Lx 。但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 50Lx 。 第 3.2.4 条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 325 条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三的规定。 第 3.2.6 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 3.2.7 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不应低于表 3.2.1 中一般照明的 10 %。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的一般照明的 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照 度标准值,不应低于 0.5LX 。 第 3.2.8 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 3.2.1 、附录二、附录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 3.2.8 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表 3.2.8 维护系数值 环境污染特征 类 另 U 清 洁室, 清 洁 室, 2 0.8 一 般 设计室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3 0.6 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间 2 0.7 室 夕卜 道路和广场 2 0.7 照明器擦洗次数 (次 /年) 维护系数 第四章光源 第 4.0.1 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 ( 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 荧光高压汞灯 ) 等。 第 4.0.2 条 当悬挂高度在 4m 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悬挂高度在 4m 以上时 ,宜采用高 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 4.0.3 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半岛体育网站 登录网址炽灯: 一、 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 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 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 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 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 4.0.4 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 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 4.0.5 条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 ,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宜按表 4.0.5 选取。 表 4.0.5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光通量比 光通量比 一般显色指数 混光光源 色彩辨别效果 (%) ( Ra ) DDG + NGX 40 ~ 60 80 除个别颜色为“中等”夕卜, 其它颜色为“良好” DDG + NG KNG + NG 60 ? 80 50 ? 80 60 ? 70 DDG + NG 30 ? 60 60 ? 80 KNG + NGX 40 ~ 60 70 ? 80 除部分颜色为“中等”夕卜, 其它颜色为“良好” GGY + NGX ZJD + NGX 30 ? 40 40 ~ 60 60 ? 70 70 ? 80 GGY + NG 40 ~ 60 40 ~ 0 KNG + NG 30 ? 50 40~ 60 40~ 60 40~ 50 除个别颜色为“可以”夕卜, 其它颜色为“中等” GGY + NGX ZJD + NG 40 ~ 60 30 ? 40 注:① GGY ――荧光高压汞灯; DDG ――镝灯; KNG ――钪钠灯; NG ――高压钠灯 ;NGX ――中显色性高压钠灯 ;ZJD ――高光效金属卤素灯。 ② 混光光通量比系指前一种光源光通量与两种光源光通量的和之比 ③ 辨别效果顺序:良好一中等一可以。 第五章 照明灯具 第 5.0.1 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其机械、电气、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 5.0.2 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效率较高的灯具 ?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70 %; 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5 % ; 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0%。 第 5.0.3 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灯具: 一、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灯具。 二、 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 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防水措施。 三、 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 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的灯具。 五、 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 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下。 六、 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 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5.0.4 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 施。第 5.0.5 条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位置。 第一节眩光限制 第八早 照明质量 第 6.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 等级眩光程度作业或活动的类型A无眩光 等级 眩光程度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A 无眩光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B 刚刚感到的眩光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C 轻度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D 不舒适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动, 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 E 一定的眩光 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间 第 6.1.2 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五的亮度曲线 条 角的规定。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应符合表 6.1.3 的灯具最小遮光 表 6.1.3 灯具最小遮光角 灯具岀光口的平均亮度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光源类型 ( 10 3cd/m 2) A、B、C D、E L 20 20° 10° 管状荧光灯 20v L 500 25° 15° 涂荧光粉或漫射光玻璃的高强气体放电灯 L 500 30° 20° 透明玻壳的高强气体放电灯、透明玻璃白炽灯注:线状的灯从端向看遮光角为 0°。 第 6.1.4 条 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应符合表 6.1.4 的规定。 表 6.1.4 工业企业室内一般照明灯具的最低悬挂高度 光源种类 灯具型式 灯具遮光角 光源功率( W ) 最低悬挂高度( m) 100 2.5 白炽灯 荧光灯 荧光高压汞灯 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混光光源 有反射罩 10。? 30 ° 乳白玻璃漫射罩 — 无反射罩 — 有反射罩 — 有反射罩 10。? 30 ° 有反射罩带格栅 30 ° 有反射罩 10。? 30 ° 有反射罩带格栅 30 ° 150 ? 200 3.0 300 ? 500 3.5 100 2.0 150 ? 200 2.5 300 ? 500 3.0 40 2.0 40 3.0 40 2.0 40 2.0 V 125 3.5 125 ? 250 5.0 400 6.0 V 125 3.0 125 ? 250 4.0 400 5.0 V 150 4.5 150 ? 250 5.5 250 ? 400 6.5 400 7.5 V 150 4.0 150 ? 250 4.5 250 ? 400 5.5 400 6.5 第 6.1.5 条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 措施: 一、 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射区域; 二、 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具; 三、 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 四、 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 第二节光源颜色 第 6.2.1 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 6.2.1 确 表 621 光源的色表类别 以表类别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 K) 适用场所举例 I 暖 V 3300 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 n 中间 3300 ? 5300 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间 m 冷 5300 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 第 6.2.2 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 622 确定。 表 6.2.2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 显色类别 一般显色指数范围 适用场所举例 A Ra 90 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 B90 B 90 Ra 80 n 80 Ra 60 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 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 m 60 Ra 40 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 IV 40 Ra 20 仓库、大件金属库等 第 6.2.3 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 500LX 及以下,采用光源的显色 指数较低时 ,宜提高其照度标准值,其提高值为表 321 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 6.2.3 中的相对 照度系数值。 第 6.2.4 条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均匀的色斑。 第三节照度均匀度 第 6.3.1 条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 0.7 。 第 6.3.2 条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 度的 1/5 。第 6.3.3 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表 6.4.1 确定。 表 641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栅 0.70 ? 0.80 墙面 0.50 ? 0.70 0.20 ? 0.40 0.25 ? 0.45 地面设备 地面 设备 第 7.0.1 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 105 %,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 一般工作场所为 95 %; 二、 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于满足 95 %时,可降到 90%; 三、 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 12 ? 42V 的照明为 90 %。 第 7.0.2 条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 2.2m 及以下,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 24V 。 一、 特别潮湿的场所; 二、 高温场所; 三、 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四、 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第 7.0.3 条 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 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过 12V 。 第 7.0.4 条 在 42V 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 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第 7.0.5 条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取下列措施: 一、 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 分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二、 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宜用专线 条 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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