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间照明设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GB50034-92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2 第三章 照度标准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3 第四章 光源 4 第五章 照明灯具 5 第六章 照明质量 5 第一节 眩光限制 5 第二节 光源颜色 7 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 7 第七章 照明供电 8 第八章 照明节能 9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0 附录二 一般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11 附录三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照度标准值 12 附录四 厂区露天作业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 附录五 亮度曲线 附录六 室内照明目标效能值(建议性) 15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了在工业企业照明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 技术经济政策,有利于保护视力、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 率,做到节约能源、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安全、维修 方便,特制定本标准。 第 1.0.2 条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中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 程。不适用于地下建筑、地下矿井、无窗厂房等。 第 1.0.3 条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除应遵守本标准外,尚应符 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照明方式和照明种类 第 2.0.1 条 照明方式可分为:一般照明、分区一般照明、局 部照明和混合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不适合装设局部照明或采用混合照明不合理时,宜采 用一般照明; 二、当某一工作区需要高于一般照明照度时,可采用分区一 般照明; 三、对于照度要求较高,工作位置密度不大,且单独装设一 般照明不合理的场所,宜采用混合照明; 四、在一个工作场所内不应只装设局部照明。 第 2.0.2 条 照明种类可分为:正常照明、应急照明、值班照 明、警卫照明和障碍照明。其中应急照明包括备用照明、安 全照明和疏散照明,其适用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 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装设备用照明; 二、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处于危险之中的 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装设安全照明; 三、当正常照明因故障熄灭后,对需要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 出口和通道,应装设疏散照明; 四、值班照明宜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利用 应急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 五、警卫照明应根据需要,在警卫范围内装设; 六、障碍照明的装设,应严格执行所在地区航空或交通部门 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照度标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应按以下系列分级: 0.1、1、2、3、5、10、15、20、30、50、75、100、150、200、 300、500、750、1000、1500、2000和 3000Lx 。 第 3.1.2 条 照明设计标准值应为生产场所作业面上的平均照 度值。 第 3.1.3 条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根据工作场所和视觉作 业的具体要求,应按高、中、低选取适当的标准值,一般情 况下采用照度范围的中间值。 第 3.1.4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应采用照度范围的高值: 一、 I?V等的视觉作业,当眼睛至识别对象的距离大于 500m 时; 二、 连续长时间紧张的视觉作业, 对视觉器官有不良影响时; 三、 识别对象在活动面上,识别时间短促而辨认困难时; 四、 视觉作业对操作安全有特殊要求时; 五、 识别对象反射比小时; 六、 当作业精度要求较高,且产生差错会造成很大损失时。 第 3.1.5 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应采用照度范围的低值: 一、 进行临时性工作时; 二、 当精度或速度无关紧要时。 第二节 照度标准值 第 3.2.1 条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应符合表 3.2.1 的规定。 表 3.2.1 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准值 第 3.2.2 条 当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作为一般照明时,在经常 有人工作的工作场所,其照度标准值不宜低于 50Lx。 第 3.2.3 条 混合照明中的一般照明,其照度值应按该等级混 合照明照度值的 5%? 15%选取 ,不宜低于 30Lx 。但采用高强 气体放电灯时,不宜低于 50Lx 。 第 3.2.4 条 对于一般生产车间和工作场所作业面上的照度标 准值,可按本标准附录二采用。 第 3.2.5 条 工业企业辅助建筑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本标准 附录三的规定。 第 3.2.6 条 厂区露天工作场所和交通运输线的照度标准值, 应符合本标准附录四的规定。 第 3.2.7 条 对于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3.2.1 中一般照明的 10%。而安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 不应低于表 3.2.1 中的一般照明的 5%。疏散照明主要通道上的疏散照明 照度标准值,不应低半岛平台 半岛体育在线入口于 0.5Lx 。 第 3.2.8 条 照明设计计算照度值应为表 3.2.1 、附录二、 附录 三和附录四的照度标准值除以表 3.2.8 所规定的维护系数值。 表 3.2.8 维护系数值 环境污染特征 类 别 照明器擦洗次数(次 /年) 维 护系数 清 洁 仪器、仪表的装配车间,电子元器件的装配车间, 实验室,办公室,设计室 2 0.8 一 般 机械加工车间、机械装配车间、织布车间 3 0.6 污染严重 锻工车间、铸工车间、碳化车间、水泥厂球磨车 间 2 0.7 室 外 道路和广场 2 0.7 第四章 光源 第 4.0.1 条 照明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 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荧光高压汞灯)等。 第 4.0.2 条 当悬挂高度在 4m 及以下时,宜采用荧光灯;当 悬挂高度在 4m 以上时 ,宜采用高强气体放电灯;当不宜采用 高强气体放电灯时,也可采用白炽灯。 第 4.0.3 条 在下列工作场所的照明光源,可选用白炽灯: 一、局部照明的场所; 二、防止电磁波干扰的场所; 三、因光源频闪效应影响视觉效果的场所; 四、经常开闭灯的场所; 五、照度不高,且照明时间较短的场所。 第 4.0.4 条 应急照明应采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白炽灯、荧光 灯等。当应急照明作为正常照明的一部分经常点燃且不需要 切换电源时,可采用其它光源。 第 4.0.5 条 当采用一种光源不能满足光色或显色性要求时 , 可采用两种光源形式的混光光源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 宜按表 4.0.5 选取。 表 4.0.5 混光光源的混光光通量比 五章 照明灯具 第 5.0.1 条 照明灯具应具有完整的光度参数, 其机械、 电气、 防火等性能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灯具通用安全要求和 试验》和《灯具外壳防护等级分类》等的有关规定。 第 5.0.2 条 应优先选用配光合理、 效率较高的灯具 . 室内开启 式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70%;带有包合式灯罩的灯具的效率 不宜低于 55%;带格栅灯具的效率不宜低于 50%。 第 5.0.3 条 根据工作场所的环境条件,应分别采用下列各种 灯具: 一、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应采用防潮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 启式灯具。 二、在有腐蚀性气体和蒸汽的场所,宜采用耐腐蚀性材料制 成的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启式灯具时,各部分应有防腐蚀 防水措施。 三、在高温场所,宜采用带有散热孔的开启式灯具。 四、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保护等级分类来选择合适 的灯具。 五、在装有锻锤、重级工作制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 所的灯具,应有防震措施和保护网,防止灯泡自动松脱与掉 下。 六、在易受机械损伤场所的灯具,应加保护网。 七、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5.0.4 条 灯具和镇流器表面的高温部位靠近可燃物时,应 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第 5.0.5 条 高强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宜装设在靠近灯具的 位置。 第六章 照明质量 第一节 眩光限制 第 6.1.1 条 工业企业照明可按眩光程度分为五级,并应符合 表 6.1.1 的规定。 表 6.1.1 直接眩光限制等级 等级 眩光程度 作业或活动的类型 A 无眩光 很严格的视觉作业 B 刚刚感到的眩光 视觉要求高的作业;视觉要求中等但集 中注意力要求高的作业 C 轻度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中等的作业,并且 工作人员有一定程度的流动性 D 不舒适眩光 视觉要求和集中注意力要求低的作业,工作 人员在有限的区域内频繁走动 E 一定的眩光 工作人员不限于一个工作岗位而是来回走 动,并且视觉要求低的房间,不是由同一批人连续使用的房 间 第 6.1.2 条 工业企业室内照明直接眩光的限制,宜采用附录 五的亮度曲线 条 灯具亮度除应满足亮度曲线法的限制要求外,还 应符合表 6.1.3 的灯具最小遮光角的规定。 表 6.1.3 灯具最小遮光角 .1.5 条 在需要有效地限制工作面上的光幕反射和反射眩光 的房间或场所,应采用如下措施: 一、应使视觉作业避开和远离照明光源同人眼形成的镜面反 射区域; 二、使用发光表面面积大、亮度低、有一定上射光通量的灯 具; 三、视觉作业和作业房间内的表面为无光泽的表面; 四、采用在视线方向发光强度小的特殊灯具。 第二节 光源颜色 第 6.2.1 条 室内照明光源的色表可按其相关色温分成三类, 其光源色表类别宜按表 6.2.1 确定。 表 6.2.1 光源的色表类别 以表类别 色表特征 相关色温( K ) 适用场所举例 I暖v 3300车间局部照明、工厂辅助生活设施等 n中间3300?5300除要求使用冷色、暖色以外的各类车 间 川 冷 5300高照度水平、热加工车间等 第 6.2.2 条 根据视觉作业对颜色辨别的要求,选用不同显色 性的光源。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宜按表 6.2.2 确定 表 6.2.2 光源的一般显色指数类别 显色类别 一般显色指数范围 适用场所举例 A Ra 90颜色匹配、颜色检验等 B 90 Ra 80印刷、食品分检、油漆等 80 Ra60机电装配、表面处理、控制室等 川60 Ra40机械加工、热处理、铸造等 IV 40 Ra20仓库、大件金属库等 第 6.2.3 条 对颜色识别有要求的工作场所,当使用照度在 500Lx 及以下, 采用光源的显色指数较低时 ,宜提高其照度标 准值,其提高值为表 3.2.1 的照度标准值乘以表 6.2.3 中的相 对照度系数值。 第 6.2.4 条 当采用混光照明时,应避免在地面和空间产生不 均匀的色斑。 第三节 照度均匀度 第 6.3.1 条 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均匀度,不宜小于 0.7 第 6.3.2 条 工作场所内走道和非作业区域的一般照明照度, 不宜小于作业区域一般照明照度的 1/5。 第 6.3.3 条 在长时间连续作业的房间内,其表面反射比宜按 表 6.4.1 确定。 表 6.4.1 工作房间表面的反射比 表面名称 反射比 顶栅0.70?0.80 墙面0.50?0.70 地面 0.20?0.40 设备0.25?0.45 第七章 照明供电 第 7.0.1 条 灯的端电压一般不宜高于其额定电压的 105%, 亦不宜低于其额定电压的下列数值: 一、 一般工作场所为 95%; 二、 露天工作场所、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工作场所的照明难 于满足 95%时,可降到 90%; 三、 应急照明、道路照明、警卫照明及电压为 12? 42V 的照 明为 90%。 第 7.0.2条 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止触电措施的固定式或移 动式灯具,其安装高度距地面为 2.2m 及以下,且具有下列 条件之一时,其使用电压不应超过 24V 。 一、特别潮湿的场所; 二、高温场所; 三、具有导电灰尘的场所; 四、 具有导电地面的场所。 第 7.0.3 条 在工作场所的狭窄地点,且作业者接触大块金属 面,如在锅炉、金属容器内等,使用的手提行灯电压不应超 过 12V 。 第7.0.4条 在42V及以下安全电压的局部照明的电源和手提 行灯的电源,输入电路与输出电路必须实行电路上的隔离。 第 7.0.5 条 为减小冲击电压波动和闪变对照明的影响,宜采 取下列措施: 一、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照明负荷,分 别由不同的配电变压器或照明专用变压器供电; 二、当冲击性负荷和照明负荷共用变压器供电时,照明负荷 宜用专线 条 建筑物照明电源线路的进户处,应装设带有保护 装置的总开半岛平台 半岛体育在线入口关。 第 7.0.7 条 由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照明负荷,线V 单相供电, 否则, 应以 220/380V 三相 四线 条 室内照明线路,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一般 情况下不宜超过15A,所接灯头数不宜超过 25个,但花灯、 彩灯、多管荧光灯除外。插座宜单独设置分支回路。 第 7.0.9 条 对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照明,每一单相分支回路的 电流不宜超过 30A ,并应按启动及再启动特性 ,选择保护电器 和验算线路的电压损失值。 第 7.0.10 条 对气体放电灯供电的三相四线照明线路,其中 性线截面应按最大一相电流选择。 第 7.0.11 条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 不同用途的应急照明电源 ,应采用不同的切换时间和连续供 电时间。应急照明的供电方式,宜按下列之一选用: 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蓄电池; 三、供电网络中有效地独立于正常电源的馈电线路; 四、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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